诗与法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某日闲暇,偶然读到一首短诗,它是越南当代诗人友请(Hūu Thinh)以“问”为题的现代诗。本来清新明快的词句,却让我读后没有一点轻松,而陷入莫名的思绪里发呆。诗很短小,不妨全文录下:


(相关资料图)

我问地:“地与地如何相处?”

地答道:“我们相互堆积,成为高高的山岗。”

我问水:“水与水如何相处?”

水答道:“我们相互融合,汇成浩瀚的海洋。”

我问草:“草与草如何相处?”

草答道:“我们相互依偎,长成一片片葱绿的草场。”

我问人:“人与人如何相处?”

我问人:“人与人如何相处?”

我问人:“人与人如何相处?”

这首诗描写的是一种自然之道,即自然物的相处之道。诗人信手拈来与人类关系最为亲密的“地”“水”“草”来发问,在它们“相互堆积”“相互融合”“相互依偎”回答之后,再问人时,人却茫然无措。作为自然之子,人不如地,不如水,甚至不如卑微的小草;相对地、水、草各自的相处之道,号称万物之灵的人类,自古至今一直在相处之道上争吵,莫衷一是。更为悲哀的是,人与人的相处之实甚是羞愧,因为我们在追寻好生活的路上,不知不觉中丢失了人与人之间的相互成就、相互宽容、相互信赖及相依相生之情。

显然,这不是一首以法为题材的诗,但它却道明了一种质朴的法理。因为诗歌是开放的,它给出了各种角色、情境和角度的理解空间,开放出无限自由思想的天空。我们学法律的人总习惯于在千姿百态的法律里、在卷帙浩繁的法学著述里艰难地耙梳和寻觅着法理,却对于书写生活的其他文体所蕴涵的法理不屑一顾。其实,法理不是法律和法学的专利,而是任何一个人的生活领域和任何一门人文社会科学共同思考的主题。法理既存在于法和法学之内,也存在于法和法学之外。在我的想象中,眼前这首诗不仅是对人的灵魂拷问,也是对人的生活本质的揭示。如果立足于法的世界,这首诗难道不是从我们生活的世界里呈现的一种法理?一种诗性的法理吗?

从最抽象的意义上讲,这种质朴的诗性法理就是:法无论被定义成什么,它都是在塑造一种人与人的相处之道,不管它如何被延伸到人与国家、人与社会,以及人与自然的关系之中。在这一点上,昂格尔(Roberto M. Unger)独具慧眼,在他看来,法律是透视社会的工具,是再现社会中人们如何相处的方式。他说:“每一社会都通过法律显示它用以团结其成员的那种方式的最深层奥秘。”

这首诗所表达的信念,肯定不是达尔文的进化论所表达的那种生活情境的结论,即生命在任何地方都是一场不懈的、无情的“生存斗争”。但可以确定的是,诗人所景仰的人与人的相处之道,是建立在观察人与人的相处之实的基础之上。在经验世界,法律即生活,它记载人类生活的痕迹,这种痕迹就是人类的相处方式。人类早期法律多是从自然中获得启示而创立,于是有了和谐共处的人伦关系和人际关系。像西塞罗(Cicero)描述的那样,“人们彼此之间由某种天生的仁慈和善意以及法的共同性相维系”。可悲的是,人类很快无视自然教诲,把法律打造成为人对人宰制的凭据。于是,法律就像卢梭(Rousseau)所抱怨的那样:出自造物主的东西似乎都是好的,而一旦落到了人的手里就变坏了。在历史长河中,法律所记录的人与人相处,看似拉近而实际是拉大了人与人的差距,人由伙伴变成了对手。在法律的记录里,人往往不是在相互成就,而是在相互践踏;不是在相互宽容,而是在相互敌视;不是在相互依存,而是在相互倾轧。我们至今弄不明白:为什么人与人自然地聚集在一起,却在相处之中,一些人成了另一些人的奴隶。

法律因为逾越自然,它这根联结人与人相处的纽带变形了,也松弛了。当初它成为凝聚人群的东西,是因为它在情理之中自然把一些人群网罗在一起,与其他人群区分开来。后来它与个人或集团的意志联系过于密切,就开始变得不具有凝聚力,但它仍然是一根纽带,它把人群捆绑在一起。这纽带是强加的,显得有力而无效,这就是法律失去人们信赖的根源,也是后来宗教进入法律,重建法律信仰的动因。

这首诗没有从明面描述人类既存关系,也没有直接提出人类应有的自然关系的诉求。但是,这些都蕴涵于诗中。在诗人眼里,社会所呈现的人类相处之实,乏善可陈,并非人类应然的相处之道。诗人对人的诘问,隐含了对法律的责难。因为法律不仅有反映社会生活的功用,也有建构社会生活的能力。法针对人的行为而设,但本质是关系。按照诗人的念想,法律可以是人为的,但必须是为了人的,这里的人不是个体而是它所有的法律受众;法律可以发掘个人的潜能,但个人不应据此成为压制他人的优势,而应成为可能成就他人的条件;法律应当明辨是非,区分善恶,但也应容许异议,尊重差异,容纳异己。法律不应滋生对立,而应是团结、信任和休戚与共的纽带。这些不是对法律浪漫主义的幻想,而是诗人道出的法自然之理。

意大利法学家维柯(Vico)曾信誓旦旦地说,古代法律是一种严峻的诗创作,而古罗马法是一篇严肃认真的诗,由罗马人在罗马广场表演。德国法学家格林(Jacob Grimm)虽对这一说法有所保留,但仍然肯定法与诗的深厚渊源。他说,法和诗诞生于同一张温床,“诗中蕴涵有法的因素,正像法中也蕴涵有诗的因素”。我不敢断定人类最初的法律是不是都用诗的形式写成,但可以肯定,诗是法学最初言说的方式,人类早期的法理常常在诗歌中获得表达。例如,梭伦在诗中直言:“我制定法律,无贵无贱,一视同仁,直道而行,人人各得其所。”在《诗经》中,有称颂君王法典清正光明的“维清缉熙,文王之典”,有揭示自然法则的“天生烝民,有物有则。民之秉彝,好是懿德”,也有揭示毫无信义的国法给老百姓带来痛苦的“辞之辑矣,民之洽矣。辞之怿矣,民之莫矣”,还有表达法治志向的“仪式刑文王之典,日靖四方”。

人类跨越古代之后,诗或诗歌已不再是记录、抒发及表达法律生活之情、之理的基本书写形式,它的地位已被各种专门性的文体分割而替代。在法的存在空间及人们对法现象的表达中,逐渐与诗歌疏离。时至今日,在理性的裹挟之下,人们已经不再习惯用诗的体裁去揭示法的情理。但是,法与诗并未彻底绝缘。诗本身具有的巨大表现力和渗透力会触及社会生活的各个角落。诗歌往往并不专注于法律,但它同样可以在更为恢弘的意义空间,蕴涵法之理和法之情。这样,法学曾经不那么孤独,也显得不那么刻板。

然而今日,法学在实证主义的旗帜下,正在向复杂的技术之学挺进,法学的人文关怀和审美情趣似乎正在消逝。我并不否认法学关注法律技术性问题的正当性,但一定不能忘记:无论多么精湛的技术都不是法学的立身之本。法学不是一群爱好者的游戏,它负担着使命,不仅输送正义,也要把法律受众引向法律之门。因此,法学需要正气,更需要魅力。如果这种说法成立,那么法学的诗性及其审美问题就值得重视。

对法而言,在理性的世界,无论法律获得多少成效,都不能否认法的理性需要回归感性世界而获得滋养。法始终是应对生活的艺术,而法的最高艺术境界不是完美,而是质朴。像中国古人所憧憬的:“法如朝露,纯朴不欺”或“法如朝露,纯朴不散”。

(作者系广西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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